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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參加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招生:
一、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二、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三、曾在國民中學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四、持大陸地區國民中學肄業證明文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並具有前款情形者。
五、取得丙級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