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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成績考查方式
及計算,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