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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
一者,次一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補修之相關規
定,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