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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2 條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公立職業學校校長、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
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獎懲類別、考核委員會之組織與任務、考核程序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