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副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及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實際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