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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報考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之同等學力者,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自學進修持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者。
二、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三、曾在國民中學三年級第二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
者。
四、國民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之提早升學報考
證明書者。
五、取得丙級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