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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校各科組肄業學生經核准得選讀輔修科組,其規定由各校自訂。
選定輔修者,至少應修畢輔修專業必修科目二十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