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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就研究學院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教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
國立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於審議前項案件時,委員組成無研究學院代表者,應增聘一人擔任委員,不受原有委員總額及任期之限制。
研究學院其他人員依教育法規得準用或比照教師法之申訴規定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