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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研究學院辦理產學合作事項,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由國立大學辦理者,由研究學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