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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創新計畫結束前,研究學院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於創新計畫結束六個月前,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其續辦之申請、審議及核定程序,準用第八條、第九條及前條規定。
前項結果報告,應包括創新計畫辦理績效、改進措施及其他應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