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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大學經查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如涉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