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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原住民專班應置行政人員及專任教師至少各一人,並應置主管一人,由該專班專任教師擔任,綜理專班事務。
原住民專班應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至少一人,並得由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各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之原住民身分教師擔任。
前項具原住民身分教師,經專科以上學校連續三次公開甄選無適當人選者,得將公開甄選過程相關資料提報原住民族委員會同意後,不受至少一人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