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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級學校聘僱之外國教師,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需轉換他校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學校者,應由擬聘學校申請許可;申請轉換聘僱學校時,擬聘學校應檢附受聘僱外國教師之離職證明文件。
前項外國教師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轉換至學校以外之其他雇主工作,原聘僱學校應於事實發生日起算七日內,通知主管機關廢止原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