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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第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外國教師之管理及權利義務事項,屬編制內專任合格外國教師,應依本法、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其餘外國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聘僱契約辦理。
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外國僑民學校教師之管理及權利義務事項,應依各該外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