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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級學校申請聘僱外國教師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或廢止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受聘僱外國教師未具備第四條所定資格,或具有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情事,或依相關法令有需終止聘僱契約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