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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15 條,除第 7  條第 2  款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專責單位應跨單位協調推動輔導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措施,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發展,職責如下:
一、訂定及實施特殊教育方案相關事項。
二、訂定及執行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三、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鑑定等相關事項。
四、協助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措施等相關事項。
五、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及提供支持服務等相關事項。
六、協調權責單位辦理無障礙環境之設置及改善。
七、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資源教室應於專責單位督導下,專責執行前項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經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成立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