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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15 條,除第 7  條第 2  款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為增進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專業職能,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第五條第二款輔導人員,訂定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規定。
輔導人員依其工作職責及所需具備專業,依前項規定通過專業資格認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證明。
前項專業資格認定證明之有效期限,自發證日起算為五年,期滿應申請換發。換證時,輔導人員應仍在職,並應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
第二項資格認定作業及前項資格換證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設置之特殊教育中心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