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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就學,應於學校規定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聯合招生委員會或學校報名,經錄取者,由學校發給錄取通知:
一、入學申請表。
二、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或在學證明。
三、金融機構所出具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或大專校院、民間機構等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
四、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聯合招生委員會或學校對前項第三款證明認定有疑義時,在大陸地區開具者,得要求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在第三地區開具者,得要求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