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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相關學制班別,應符合本標準規定與附表一所定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研究生生師比值、附表二所定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及附表三所定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條件規定。但學院未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增設博士班者,並應符合附表四所定學術條件規定。
申請設立宗教研修之學制班別、與外國大學合作或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及產業人力需求,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者,本部得調整其設立基準,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