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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提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停招、整併、更名者,應與權益受影響之教職員工生溝通,說明權益保障措施,至遲於校務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未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或停招、整併、更名者未於規劃階段與教職員工生溝通,或未依限提報,或提報資料錯誤、不完整、涉及不實記載者,本部得駁回其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增設調整申請案,並得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九十五。
第一項與教職員工生溝通之形式得以書面或會議方式為之,並應說明停招、整併、更名之考量、學生受教權益維護及教職員工之安置規劃及輔導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