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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為公益監察人:
一、有本法第二十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年滿七十歲。但於指派期間年滿七十歲者,不在此限。
三、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四、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任職擬指派之學校法人或所設學校。
五、現任同級學校法人董事、學校校長、副校長或一級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