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法人主管機關應比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按次支給出席費、交通費與公益監察人,並應依囑託調查或其他監察事項,支給工作費、住宿費、膳雜費等。
前項支給之費用,法人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費用給付基準支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