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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大學系統得以下列方式進行合作及整合:
一、以大學系統辦理招生。
二、以大學系統共同開課。
三、大學系統內各學校學生得跨校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其程序依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規定辦理。
四、大學系統內各學校得訂定與系統內其他學校學生相互轉校規定,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五、大學系統內各學校師生得共享資源。
六、大學系統內各學校教師得以下列方式在系統內各學校流動:
(一)於各學校開課及指導研究生,並得併計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
(二)於各學校借調,得不受義務返校授課規定之限制。
(三)於各學校進行跨校合作研究。
七、其他為達成大學系統發展及各學校整合之目標,於各學校之各項合作及整合事項。
前項第三款相關作業事項,大學系統內各學校應納入學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