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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專科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除教學分部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外,其餘有關籌設計畫、設立基準、申請程序、設立程序及規範等,準用第八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