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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各校校務基金之管理機關為
各該國立大學校院。
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其要點由教育部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