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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大學經核准設立師培中心者,其組織及運作等相關規定,應於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師培中心主管應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並置專任行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