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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應擬訂年度稽核計畫,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執行稽核任務,應獨立超然,並得視任務需求,請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資料以供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