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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休假研究前七年內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 (構) 服務累計未逾四年並依
規定鐘點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得予併計服務年數。借調逾四年以上
者,其超過之部分,應予扣除後,再行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