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校際選課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接受選課之學校,得向他校選課學生收取學分費、電腦實習費、語言教學
實習費及音樂科個別指導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