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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退學學生得依其資格經轉學考試及格,再行入學。但依前條第六款規定申
請退學者,得於退學原因消失後及時向學校申請,經考試及格,於次學年
再行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