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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學校一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二
年期滿因重病等無法及時復學者,得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再予延長一
學年。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須檢同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俟服役期滿,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