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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轉學生轉入年級前,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應予列抵
免修。轉入年級後,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修習及格,或必要時經
甄試及格者,亦得列抵免修。
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