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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學校接獲第十三條申請調查或檢舉,應初步了解是否為調查學校。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第十二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