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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護理人員,指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並實際負責學校衛生及護理業務者。
公立學校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進用醫事人員,應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