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參與專業在職進修,指每二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