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 4 條
學校應訂定下列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公布之:
一、與當地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連結合作事項。
二、教職員工之分工及職責事項。
三、學校緊急通報流程、救護經費、護送交通工具、護送人員順序及職務
代理等行政協調事項。
四、緊急傷病事件發生時,檢傷分類與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呼叫一
一九報警專線支援之注意事項及家長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等救護處理
程序事項。
五、身心復健之協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