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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學校辦理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注意食品暫存保管之場所衛生,不得直接置於地面、太陽直接照射、病媒出沒或塵污、積水、濕滑等處。
二、於每學年開學後半個月內或訂購之廠商資料異動時,將廠商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及訂購份量等資料,送當地主管機關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並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加強稽查。
三、將當日訂購之食品各隨機抽存一份,包覆保鮮膜,標示日期,餐別及廠商名稱,立即置於攝氏七度以下,冷藏四十八小時,以備查驗,並應防範遭受污染。
四、指導學生如發現所進食之食品有異味或異樣時,應立即向學校行政人員報告,俾採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