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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秘書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相關單位主管、有關機關(構)之代表、學者及專家兼任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