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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各級教師會應依人民團體相關規定,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
前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於各級教師會立案後,除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外,並應通知本法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