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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前,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足以影響遴選結果,或其遴薦過程及資料有不實、舛錯者,本部應撤銷其資格,並追回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撥給之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
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後,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且情節重大者,本部應廢止其資格,並停止撥給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
於獎助期間,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資格者,本部應停止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撥給教學研究經費;已撥給且尚未執行者,應即停止執行並繳回。
第一項及第二項撤銷或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資格之程序如下:
一、經檢舉或發現國家講座主持人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時,由本部組成調查小組調查。
二、調查小組作成專業判斷後,擬具審查報告書,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三、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