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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撥繳、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基金應於每學年度開始前擬編收支預算,學年度結束後編製收支決算,
均提報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分送各校參考。
本基金應訂定會計制度;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必要之帳簿,
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