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一、大學、獨立學院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者。
二、大學、獨立學院非本學系或非相關學系畢業,經修習與任教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規定學分者。
三、曾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有關國民中學教師應具資格之規定,經甄選儲訓合格候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