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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藝師得擔任教育、文化機構或民族藝術訓練機構教職,並得依有關規定應
聘擔任各級學校相關課程之教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