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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教育法人之申請設立許可,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
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法人圖記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印鑑或簽名
清冊。
七、捐助人會議紀錄或籌備會議紀錄。
八、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九、主、分事務所使用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本部指定之相關文件。
申請設立教育法人不符合前項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