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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教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其許可
,並通知該管法院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一、經本部連續糾正二次而未改善者。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二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