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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之教育法人,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
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
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