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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教育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舉辦各種公益業務,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教育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附屬作業組織者,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或
勞務之所得者,除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外,應全數列歸法人之收入項下,並
應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事業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