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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教育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部備查;
但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四月底前報本部
備查。
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並應於前項規定期限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報本
部核轉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