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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
教師參加校長、主任甄選時,其兼任行政職務資歷,應單獨列為積分採計項目。
第一項甄選及儲訓作業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儲訓課程,應加強輔導專業、性別平等及多元文化等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