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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之登記及檢定,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均依本辦法辦理。凡
未具本辦法規定登記資格或未經檢定合格者,不得充任中小學教師。